您好,欢迎来到设计院网,一站式能源化工领域技术服务平台!总平台首页

会员中心

发布须知

发布任务 > 发布须知


甲方:发布任务方
乙方:设计院网

根据现行合同法及设计院网的规定,甲方应在诚实守信的原则下,履行该须知。

一、设计委托内容

甲方应明确设计委托内容。并确保设计条件为最终版或不会有大变动。

二、设计费价格

乙方根据设计委托内容,综合考虑国家标准、行业定额、工作量、难易程度等情况计算设计费,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,签订正式的商务合同。后续若委托内容增加或重大改动,费用相应增加,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,并另签订补充协议。

三、设计费结算方法

详见具体商务合同中有关条款。

四、甲方的权利和义务
1、甲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方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,并对其完整性、正确性及时限负责。发包方不得要求设计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。
甲方提交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0天以内,设计方按本合同有关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;甲方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0天以上时,设计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。
2、  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、规模、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,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,以致造成设计方设计返工时,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(或另订合同)、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,发包方应按设计方所耗工作量向设计方支付返工费。
3、  在合同履行期间,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,设计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,不退还发包方已付的定金;已开始设计工作的,甲方应根据设计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,不足一半时,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;超过一半时,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。
4、  甲方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,收到定金作为设计方设计开工的标志。未收到定金,设计方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,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。
5、  甲方要求设计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,须征得设计方同意,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,且甲方应支付赶工费。

6、  甲方应为设计方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、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。

五、设计方的权利和义务
1、  设计方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、标准进行设计,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、时间及份数向发包方交付设计文件。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。
2、  由于设计方原因,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,每延误一天,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。
3、  合同生效后,设计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,设计方应双倍返还发包方已支付的定金。
4、 设计方交付设计文件后,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及具体商务合同签订内容,设计方可以提供以下工作内容;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,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;设计方可以提供现场服务的工作,包括方案讨论、图纸审查等设计人员参与的工作;设计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有义务配合甲方出具工程施工变更图,且不得另计设计费用。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,设计方仍负责上述工作,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方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,收费额由双方商定。
5、  依设计方案、图纸建设完成后,应符合安监部门安全评价的硬件及建设局、消防、气象等有关部门的要求。
6、 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应按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定来计算。

7、  设计方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。由于设计方设计错误,而引发返工造成经济损失,由设计方继续完善设计任务,并视造成浪费大小减收或免收受损部分的设计费。对于因设计错误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者,设计单位除免收受损失部分设计费外,还应付与直接受损失部分设计费相等的赔偿金。

六、保密及双方约定
1、执行合同过程中,双方所有有关技术或商业方面的信息,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,不得提供、透露、泄漏给任何第三方。
2、除合同规定工作所需外,未经对方事先同意,不得擅自使用、复制对方的技术资料、商业信息及其他资料。
3、合同终止后,保密条款依然有效。
4、双方在未获得对方批准的前提下,不得私自与对方客户另谈合作及交易。

5、甲乙双方须维护彼此的企业形象声誉,不得诋毁彼此的企业及负责人个人声誉形象。

七、其他事宜
1、商务合同附件、邮件往来与协议是不可分割的整体,与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;
2、对于合同中未约定的事宜,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,产生的争议可向违约方对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。
3、合同相关条款在履行期间,如与国家、省市有关规定相抵触,按国家省市现行法律法规执行。